河北省营商环境发展促进会
会费收取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我会会员单位特点,制订《河北省营商环境发展促进会会费收取及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审议通过,凡河北省营商环境发展促进会会员,均遵循本办法规定按要求足额缴纳会费。
第二章 会费收取标准
第三条 会费标准设置为四档,副会长单位会费5万元/年;理事单位会费1万元/年;单位会员会费5千元/年;个人会员会费100元/年。
第三章 会费的减免
第四条 会员单位遇到重大自然灾害、停产等特殊困难,可以申请缓交、减交会费。经促进会研究同意后,予以缓交或减交。
第五条 会员单位为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的,可以按照应交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事业单位不低于应交金额的40%,社团组织不低于应交金额的20%。
第六条 会员单位申请减免会费,应向促进会提出正式书面申请,说明减免理由,经促进会批准同意后予以减免;申请未获批准,应及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四章 会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根据国家财经法规,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按照促进会章程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办公支出和管理性开支。
第八条 会员单位缴纳会费,可以免费享受提供的基本服务,包括参加促进会组织召开的会长办公会、理事扩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享受和获取信息资料,争取政策、反映诉求和建议等。
第九条 会费统一由促进会财务部门负责收取,并设立专账管理。收取会费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会员单位缴纳会费的支出可以纳入企业管理费用核算,减少所得税支出。
第十条 促进会监事监督会费收支情况。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分别报送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2024年6月22日河北省营商环境发展促进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由河北省营商环境发展促进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