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营商环境发展促进会会员发展和管理办法

2024-10-12  该页已被阅读48次 来源

河北省营商环境发展促进会会员

发展和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河北省营商环境发展促进会组织的作用,进一步加强会员队伍建设,推动河北省营商环境发展促进会发展,根据社会组织管理有关规定和《河北省营商环境发展促进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营商环境发展促进会会员须遵守本会章程,认真履行义务,并享受相应的权利。

第二章  会员发展

第三条 入会条件

拥护《河北省营商环境发展促进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的团体或个人,均可申请入会

自愿加入本会并愿意参与本会工作和活动的单位

或个人

(二)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

响;

(三)单位会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良好的诚信资质

(四)从事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企业管理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四条 河北省营商环境发展促进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指以单位名义加入促进会的会员,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个人会员指以个人名义加入促进会的会员,为在某个产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有关人士,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会员构成

(一)省内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机构;

(二)有代表性的企业、公司

(三)相关领域中知名的专家学者;

(四)各级各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精英人士

(五)对本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省内外人士。

 入会程序

(一)凡加入本的单位和个人,须向促进会秘书处提交统一制定的会员申请登记表、审核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审查讨论通过可入会;

(三)由理事会授权促进会综合部发给会员证、铜牌。

第三章  会员管理

     建立会员数据库,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

     单位会员企业的法人代表、联络员、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时,要及时通知会员联络部。

     会员证及铜牌在所标注的有效期内有效,到期前由会员提前一个月提交申请,经促进会审核通过后予以更换。

    第十条 河北省营商环境发展促进会会员、理事、副会长单位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经会长办公会议或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在网站上予以公告,并收回其证、牌。

    第十一条 河北省营商环境发展促进会会员有违反《河北省营商环境发展促进会章程》行为的,视其情节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凡被取消资格的,自发出书面通知后15日内,将收回其证、牌。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促进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单位铜牌。

第四章  会员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促进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促进会活动并获得促进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促进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促进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促进会合法权益;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履行社会责任;

(六)向促进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协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促进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不再退还其交纳的会费、资助和捐赠。

第五章  会费收取

第十 河北省营商环境发展促进会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等)收取的会费属于本会所有,分支机构日常工作费用由促进会统一支出,分支机构无财务独立核算权限。分支机构接受河北省营商环境发展促进会监督管理。

第十 会费收取后由促进会出具会费收据。

十九 每年下发《会费缴纳通知单》,如未按期缴纳会费的,将取消其下一年的会员资格。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622日提请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营商环境发展促进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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