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营商环境发展促进会财务管理办法

2024-10-12  该页已被阅读53次 来源

河北省营商环境发展促进会

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河北省营商环境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促进会”)财务管理工作提升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河北省营商环境发展促进会章程》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促进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促进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合法、规范、透明、节俭、有效。

第三条 本促进会坚持财务管理与业务管理相结合,注重财务管理在稽核、监督、指导中的作用。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成本费用管理、资产管理、财务审批报销管理、会计档案管理、财务分析财务监督、财务决算和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等。

第四条 本促进会财务部门对财务管理工作负有组织、实施、检查的责任,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严格按财务制度办事,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本促进会法定代表人对财务会计工作负领导责任,并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本促进会的财务人员由会计和出纳组成,会计和出纳分开设立,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设财务负责人1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1名、出纳人员1名,会计人员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七条 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八条 在会计核算时,遵循真实、合法、谨慎性和重要性原则。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本促进会费用实行年度预算管理,资金支出经过审批。根据促进会发展战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本着资源统筹规划、保障工作重点、收入支出协调原则,坚持勤俭办的方针,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条 每年12财务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经会长审核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形成年度财务总预算方案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本促进会收入主要来源为会费、捐赠、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条 本促进会提供有偿服务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循自愿、公平、公开原则,必要时与服务对象签订有偿服务协议。

第十三条 本促进会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坚持自愿和无偿原则。本促进会接受捐赠、资助,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签订捐赠、资助协议,并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用途使用。

第五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十四条 本促进会在业务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业务有关的支出,按规定计入成本费用。控制成本费用、堵塞管理漏洞,提高本单位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五条 本促进会的成本费用一般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加强对费用的总额控制,严格制定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和审批许可权,财务人员应认真审核有关支出凭证,未经领导签字或审批手续不全的,不予报销,对违反有关制度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向领导反映。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本促进会资产管理包括:货币资金管理、应收款项管理、固定资产管理、低值易耗品管理和捐赠物资管理等。

第十八条 货币资金管理:

本促进会的现金管理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严格执行现金库存限额、现金使用范围、现金发放手续的规定。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及银行存款管理制度,坚持钱账分管,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并做好对账工作。

加强对银行账户及其他账户的保密工作,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银行账户印鉴实行分管、并用制,不得一人统一保管使用。严禁在任何空白合同上加盖银行账户印鉴

第十九条 应收款项管理:

对应收款项,每季末做一次账龄和清收情况分析,并报有关领导督促积极催收,避免形成坏账。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管理:

财务部门负责建立固定资产登记表并对固定资产进行分发、登记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固定资产的采购,原则上本促进会采购专员统一办理,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自行采购加强对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的管理,确属不能或不宜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作报废处理;确属闲置不需要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程序处理,避免积压,造成损失浪费。

第二十一条 低值易耗品管理。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工器具以及办公用品等。低值易耗品的购买、验收、进出库、保管等须审批程序规范,科学管控

第二十二条 捐赠物资管理。严格按捐赠人的意愿划拨、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用途时,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七章 财务审批报销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促进会严格费用支出的审批审核手续。费用支出按规定的职责和权限程序审批,财会人员审核报销、办理支出,应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得使用白条和假发票入账。

报销凭证必须合法有效,须由经办人签名,并注明原因及用途。监督人员进行定期审核,如有问题,应提出质疑。

第二十四条 审批权限

本促进会财务管理实行会长负责制,日常财务管理由财务部门具体负责。为确保资金安全,促进会费用支出须经会长审核,秘书长签字后财务部门方可报销。

促进会聘请的专兼职工作人员,由秘书处负责考勤,并根据秘书长审核签字的考勤表,由财务部门发放工资、补贴,领款人须履行签字手续。

重大款项支出由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

每月固定需要支付的项目,如员工工资、房租、税费、水电费由秘书长具体负责

第八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机构经济业务事

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所述档案均应归档

第二十六条 本促进会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二十七条 本促进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秘书长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促进会财务人员调动和离职,会计档案需要转交时,办理交接手续,并由监交人、移交人、接收人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九条 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会计档案的有效保管期分为10年、30年及永久,财务部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潮湿、盗抢、火灾等,确保财务资料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十条 销毁会计档案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九章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

第三十一条 财务管理部门应结合项目管理和服务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反映给本单位负责人和理事会,为其进行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本促进会的财务工作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监督审计,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依法依纪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促进会的财务工作除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外,同时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的监督,定期报告财务工作。

第十章 财务决算

第三十四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机构财务决算编制和报表工作,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第三十五条 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并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三十六条 协会年度财务报告对外披露须经理事会批准。

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  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按照章程规定每年在机构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2024年6月22日第一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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